土地法三讀 每年公告被徵收使用情形
2021/11/24 09:59
工商時報記者彭媁琳/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23日三讀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219條之1,明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公告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指出,現行法規僅規範收回權時效起算點,未規定縣市政府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被徵收土地後續使用情形,導致原所有權人不知能否主張收回,不符憲法要求正當行政程序。
花敬群表示,修法後將有助於充分揭露土地徵收資訊,保障原土地所有權人及其繼承人主張收回土地權益;內政部正積極規畫配套子法,將儘速完成修法並施行。
由於有民眾土地被政府徵收,但卻始終未被使用,民眾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不知能否主張收回,無法在時效內爭取收回土地,提出申請釋憲。內政部依釋字第763號解釋,提出土地法修正案。
土地法修正案三讀通過的條文中明訂,私有土地經徵收並於補償費發給完竣次日起,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通知、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土地使用情形,至申請收回土地請求權時效完成或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為止。另若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未通知公告,而有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等情形,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徵收計畫使用期屆滿的次日起十年內,申請收回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