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孔蓋釀車禍害命 屏縣府判賠314萬

2014/05/07 11:07

記者林和生/屏東報導

男子林再居駕車搭載妻子行經屏市建國路,意外撞上彈起路旁人孔蓋導致車輛失控再撞擊安全島,小貨車當場起火燃燒,林男送醫後傷重不治,林妻認為屏東縣政府疏於養護向法院聲請國家賠償,法官判決縣府須賠償家屬共314萬餘元。

到場處理車禍的員警立即在人孔蓋旁擺上三角錐示警。

這起意外發生於民國101年5月11日凌晨2時30分,自小客車輾過人孔蓋疑因沼氣壓力導致彈到路面形成障礙物,僅隔不到3分鐘,林男駕駛自小貨車行經相同路段,因閃避不及而撞上,車輛當場失控撞擊安全島起火燃燒,他傷勢嚴重送醫,2日後不治死亡。

當時坐在副駕的林妻臉部、雙上肢及下肢2度燒傷,身體多處骨折,林妻認為,屏縣府平時疏於養護或加裝通氣管,導致人孔蓋不堪車輛輾壓,彈到路面形成道路障礙物釀禍。但縣府表示,人孔蓋彈飛到意外發生不到3分鐘,不僅事發突然且又在凌晨,未接獲任何通報,實在無法及時移回原處或設置警告標誌,非管理公共設施有欠缺。

當地里長說,這個人孔蓋下大雨後就會浮起來,1年多來接獲里民3、4次通報;承審法官認為,縣府並未注意到人孔蓋不夠緊密,欠缺可耐車輛輾壓的安全性,嚴重影響用路人安全,跟死者車禍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認定必須負起賠償責任,一審判賠林妻118萬餘元,4名子女各4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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