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介入喬房屋糾紛遭前里長開槍 反持魚刀殺死對方逆轉獲判無罪確定

2023/03/14 15:44
聯合報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男子黃亭皓7年前和台南市漁光里前里長李茂松酒後發生口角而互毆,他被李拿改造手槍抵住頭部、射中左手臂,趁機取出魚刀反擊,砍殺李4刀致死,黃一、二審皆被依傷害致死、殺人罪判刑,判決被撤銷發回,更一審認為黃是正當防衛改判無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黃無罪確定。
 
黃亭皓因友人與李茂松有房產租界糾紛,他介入居中協調引起李不滿,兩人2016年7月30日晚間9時許發生口角衝突而互毆,李騎機車離開取一把改造手槍再返回現場,並持槍抵住黃的頭部。
 
男子黃亭皓7年前和台南市漁光里前里長李茂松酒後發生口角而互毆,他被李拿改造手槍抵住頭部、射中左手臂,趁機取出魚刀反擊,砍殺李4刀致死,更一審認為黃是正當防衛改判無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黃無罪確定。 記者黃義書/攝影
 
黃趁機從酒桌下取出魚刀反擊,雙方發生扭打,過程中李開槍射中黃的左手臂,黃則持魚刀刺殺李的腋下、右胸、右上腹及右下腹4刀,導致李肺、肝、腸道及腎受傷,4天後因創傷性休克及多重器官衰竭身亡。
 
檢方依殺人罪嫌起訴黃,一審認為,黃不是主動挑釁,與蓄意傷害他人致死不同,認定屬於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依傷害致死罪判1年4月徒刑;二審改依殺人罪判刑1年8月,判決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認為黃的行為構成傷害致死的要件,但黃在李已經開一槍,又企圖擊發第2槍卡彈的狀況下,短時間內持刀揮刺2下後停止,而李仍持續操作槍枝,造成第3顆未擊發子彈掉落,黃的手段沒有超越必要性。
 
更一審指出,本案是李持槍射擊所惹起的衝突,且李拿槍抵住黃的頭部,黃用手揮開後,李隨即開槍射中黃的左上臂,且未停止射擊,嚴重侵害黃的生命權,黃揮刺魚刀的防衛手段,並沒有防衛過當,改判黃無罪。最高法院審酌更一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檢方上訴,黃確定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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