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611國賠 求償3400萬

2015/02/06 11:23

記者曹明正/高雄報導

2012年6月11日高市桃源區復興里因豪雨釀災,造成9戶沖毀、4戶不堪居住,族人們認為拉庫斯溪整治工程有問題,3年來多次陳情並成立自救會,5日國賠案在高雄地院首次開庭,有48人提出主張,向4被告單位請求國賠3400萬元。

611水災國賠案5日在高雄地院首度開庭,受災災民在開庭前聽取律師林三加(左一)的意見。(記者曹明正/攝影)

自救會30餘人扶老攜幼昨天開庭前在法院門口拉布條表達訴求,復興里長江維明表示,611水災發生在莫拉克風災後,政府單位應回頭去想,是不是有疏於管理、施工方法有問題,甚至根本沒想到要未雨綢繆才會釀成災害。

原告律師林三加指出,611水災造成原住民文化權、住居權及健康權的傷害,有人因土地變成河流的一部分,喪失持有權利,另有人失去房屋、家具、傳統服飾及文物等,因此有12戶、48人依其損失,共請求包括精神撫慰金在內的3400萬元。

原告認為,桃源區公所怠於濬深拉庫斯溪河道,水保局台南分局未監督區公所清疏、也未積極疏濬,擴大通水斷面,林務局屏東林管處對拉庫斯溪上游林班地的崩塌土石怠於清疏,高市府水利局則對所設置的護岸欠缺管理,共向4個機關提出求償。

水保局與林管處強調非權責單位,會再具狀說明,林務局並說,林班地土石就算投入全年防災經費也無法清理完畢;水利局則說護岸非公共設施,責任在包商,區公所代表去年底才上任,完全狀況外,當庭希望再給3個月準備,被法官諭知「不行」,頂多3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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