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萬元以下適用簡易訴訟 8/15上路
2023/07/18 08:57
工商時報記者傅沁怡/台北報導
行政訴訟第一審新制將於8月15日施行,地方政府稅務局表示,本次修法與稅務相關的重點在調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及「通常訴訟程序」的訴訟標的金(價)額,自原本的40萬元調高為50萬元,提供民眾更專業、及時、有效的權利救濟。
地方政府稅務局表示,新制將原本分散在22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事件,改於台北、台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的「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且透過「巡迴法庭」、「線上起訴」、「遠距審理」等配套措施,兼顧人民訴訟便利性。
地方政府稅務局表示,本次修法與稅務相關重點,最主要是新配合社會經濟情況發展,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金(價)額,由40萬元以下提高為50萬元以下,舉例來說,過去一些稅捐金額逾40萬元但不到50萬元的爭議,未來可透過簡易訴訟程序解決。
至於「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的訴訟標的金(價)額,仍維持150萬元以下。地方政府稅務局表示,相關稅捐、罰鍰等不利處分訴訟,將改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其上訴、抗告事件,則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
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共有六大重要配套措施,一是巡迴法庭、保障人民應訴便利;二是原住民無須奔波外地起訴、保障原民權益;第三是特定身心障礙者可由信賴的人陪同開庭;第四是健全紛爭解決機制、早日和平解決紛爭;五是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捍衛民眾訴訟權益;六是防杜濫訴、節省寶貴司法資源。
針對基於惡意、不當或是濫用程序目的提起訴訟,而且欠缺合理依據,法院可以駁回起訴,並視個案情節裁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