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內轉繼承財產 可減免遺產稅

2016/12/30 09:36

王姿琳/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被繼承人再轉繼承的財產,如在死亡前5年內已繳納過遺產稅者,得不計入遺產總額;至於在死亡前6至9年內者,則按年遞減扣除80%、60%、40%與20%的遺產價額,避免同一筆財產一再課稅而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

現行《遺產及遺贈稅法》規定,財產如在短期內連續繼承,其遺產稅可按時間規定,有減免繳納規定

中區國稅局解釋,依現行《遺產及遺贈稅法》規定,同一筆財產如在短期內連續繼承,其遺產稅可按死亡前5年、死亡前6~9年,有減免繳納規定。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甲君於2006年死亡,遺有土地價值3,000萬元、房屋價值350萬元及存款100萬元,其遺產稅經核定並繳清後,該筆土地與房屋由配偶乙君繼承。

若乙君於2007年死亡,則該筆繼承自甲君的財產,屬於死亡前5年內繼承、且已繳納過遺產稅的財產,所以全數可不計入乙君的遺產總額。但若乙君於2015年死亡,則前開財產屬死亡前9年內繼承的財產。而乙君死亡時,該筆再轉繼承的土地價值3,200萬元、房屋價值300萬元,遺產價值合計為3,500萬元,則計算被繼承人乙君的遺產稅,得依規定扣除20%的價額700萬元。

另官員提醒,申報遺產稅時常見幾種錯誤或疏漏,例如在除權息交易日後繼承之上市櫃股票、勞工死亡時領取的勞工個人退休金,均須列入遺產申報。至於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資產中的土地或房屋,若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價格者,須調整估價。

此外,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亦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但如被繼承人利用躉繳方式投保壽險,須經稅捐稽徵機關就投保的保單性質、動機、經濟狀況及時程等項判斷,若藉此達到死亡時移轉財產目的並規避遺產稅,則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官員也呼籲,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土地,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以書面申請延期3個月,如置之不理會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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