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立法支持網路中立 社群販售商品也將受規範
記者林淑惠/台北報導
「網路中立」正式入法,根據NCC新制定的「數位通訊傳播法」,台灣將維護「網路中立性」(Net neutrality)原則精神,但和各國都不同的是,在禁止「付費快車道」這件事情上,我國現行及未來立法均不直接予以限制,原則上透過資訊公開,尊重市場機制。
上述立法將會輔以競爭管制,包括規定網路提供者(指電信業者),把網路頻寬或專線提供給Google、Netflix、Yahoo或其它傳播資訊業者時,禁止對個別業者拖慢網速、流量等不合理或差別待遇。此外為鼓勵電信業者持續投入網路建設,也將彈性開放電信業者可透過商業協商機制,決定要不要向Google、YouTube、Netflix等業者,依不同流量、不同頻寬收取不同費用。
NCC新制定的「數位通訊傳播法」,台灣將維護「網路中立性」(Net neutrality)原則精神。(中新社)
去年底,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FCC)無視於Google、Netflix、亞馬遜等網路巨擘的抗議,正式廢除歐巴馬時代的「網路中立」原則,換言之,大型電信業者可以讓某些業者付費走「快車道」(fast lanes),引起軒然大波。台灣電信三雄高層也立即在去年底的一次公開研討會上,大聲疾呼台灣應跟進美國廢止網路中立。
業者表示,「網路中立」時代,電信業是大房東,Google及臉書等OTT業者是二房東,二房東從廣告創造豐厚營收,不必繳錢給大房東或只付大房東微薄的網路「過路費」,若能廢除「網路中立」,電信業可以向有高頻寬或高速傳輸需求的業者、要求依流量及頻寬額外付費,或者要求與Google等OTT業者分潤拆帳,增進電信公司收益,讓電信業者不再當笨水管。
但NCC在「數位傳播管理法」、維持「網路中立」,包括寬頻服務提供者禁止封鎖合法的內容、應用程式、服務或無害之終端設備,禁止延宕、減損或降速合法網際網路流量等。
但不禁止寬頻服務提供者透過商業協商,對某些流量進行特別優惠,亦即不禁止「快速通道」,以增加電信業者收入的空間,不過,市場人士分析表示,在「網路中立」的大前提下,電信業者要從ISP業者手中拆分利潤或多收取一些網路流量費,恐怕不是那麼容易。
新版「數位通訊傳播法」也將規範ISP業者的責任與行政義務,包括在ISP、LINE、臉書等社群網站販售商品,必須清楚揭露產品提供者的資訊、聯絡管道。
NCC表示,將強制要求ISP、社群網站等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必須在要求消費者提供個資時,告知個資未來如何應用。如同之前臉書爆發用戶個資外洩案,被控告並集體索賠高達700億美元一樣,未來亦將規範因個資外洩而導致自然人損害事件時,消費者也可以集體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