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89歲曾姓奶奶不滿孫子換屋後不讓她同住,指控17年前曾資助孫子245萬購屋款,因孫子當時簽下「永久和奶奶住一起,不論結婚與否,不得將奶奶趕出去」保證書,提告要求還錢;法院認為,奶奶無法證明未同住就得還錢,判決敗訴,上訴二審仍被駁回。
這名孫子(45歲)3歲時雙親離異,由爺爺奶奶帶大,曾奶奶表示,孫子2005年要購買鳳山文衡路房地,她解除定存,籌了245萬元購屋款,孫子承諾要永遠和她居住;她說,當時孫子簽了張保證書,上頭寫著「永久和奶奶住一起」。2008年5月,孫子因欠債要賣屋,另購坪數較小的套房。奶奶說,她跟著搬進套房,孫子竟然換鎖、把她趕出去,她認為孫子違約,提履行契約訴訟,要求返還當初購屋款項。

但孫子不承認接受過奶奶資助,也否認沒有永久同居要還錢的約定。他說,爺爺過世後,奶奶三個子女沒人願意照顧她,為報答養育之恩,才讓奶奶寄住。孫子指稱,因時間久遠,忘了有無簽保證書,他長年在台北工作,曾問奶奶是否願意和他一起住台北,但奶奶不願意;他主張就算有簽保證書,也是2005年五月簽的,已罹履行請求權時效。
法院認為,保證書的重點是「祖孫要永遠同住」,沒寫違約要返還款項。高院認為,奶奶無法舉證約定事實,請求孫子給245萬元無理,駁回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