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周思宇/台北報導
為遏止農舍亂象,內政部昨天通過行政命令「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明確定義「農民」,只有具「農保」、「第3類健保(農、漁及水利會員)」或「確實從事農業生產」者才可申請興建農舍。
內政部訂定農民資格三標準。(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現行法令雖然也規定只有農民才可興建農舍,然條文定義不明,「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均可視為農民,致使有心人士炒作農地,違法興建農舍變民宿、豪宅,卻不具耕作事實,壓縮農民生存空間。
根據農委會統計,自民國90年至103年底全台核發農舍建照已達3萬4704件。其中,宜蘭縣居冠有5704棟,苗栗縣次之達3863棟,第三名則是南投縣具有3434間,解決農舍亂象已刻不容緩。
內政部會同農委會翻修「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原欲嚴格限制「興建」、「買賣移轉」都必須符合上述農民認定標準,孰料引發反彈,並指子法規範買賣,已逾越母法《農業發展條例》,有適法性的疑義;經評估,決定刪除「承受人(買賣移轉)的資格限制」,不納入本次修法。
外界質疑「確實從事農業生產」的定義過於寬鬆,恐淪為另一道「巧門」,內政部長陳威仁表示,民眾若要興建農舍,必須提供農業生產的佐證資料以及「營運計畫書」,以符規定。
陳威仁舉例,目前農舍面積只能占全部農地的10分之1,農舍以外的區域全部都要「農地農用」,農舍也不得蓋在農地中央,避免影響耕地環境。而營運計畫書更要載明農舍配置以及耕作項目,「不能只種些花花草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