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雜誌記者王奕淳/綜合報導
首先必需擇一滿足下列適用條件:一、建築物經過政府依法認定需要拆除,或已經拆除但尚未重建;二、建築物未達結構安全性能初評乙級;三、建築物僅達結構安全性能初評乙級,且屋齡達30年以上,並缺少升降設備或改善不具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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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徵求危老計畫內、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且決定重建採取方式如自建、委建或合建,再向政府提出申請,核准並取得建照後得以開工。
至於重建方式的選擇,可先依所有權人有無資金判斷是否合建,由建商出資並擔任主導者;再依是否具備充足時間、心力,甚至是建築營造相關知識,決定採取自地自建或委建。
值得一提的是,宏道法律事務所律師蔡志揚說明,委建其實就包含全案管理,也就是委託專業團隊統籌重建過程中的大小事務,再依所有權人的決議執行計畫。
危老重建的實際操作包含許多細節,民眾除自己評估適用條件外,也可利用政府提供的資源,向相關單位進行諮詢,不僅可以進一步確保重建方式適合自身個案,也能夠提升推動效率。
責任編輯/王奕淳
註:完整文章見住展雜誌501期
【 住展雜誌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危老重建方式多元 先行評估為上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