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蔡旻妤/台東報導
台東顏姓女子今年1月騎機車時稱遭簡姓飼主的鵝追咬,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簡姓飼主移送台東地方法院,但法官認定鵝長相呆萌討喜,不構成嚇人要件,裁定不罰,可抗告。
顏女向警方指控,今年1月9日上午,簡姓飼主將鵝養在家門前,未把籠子關起來,讓鵝群在路上遊蕩亂跑,她回家行經該處遭鵝咬傷,導致她受到驚嚇。
台東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將簡姓飼主移送偵辦。
台東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鵝雖有巡邏、維護生活領域的習性,但鵝行動速度不快,攻擊前多會先向前伸長脖子朝人靠近,再張口咬人,不會突然張口咬人或發生鳴叫嚇人。
法官指出,即使鵝可能追人、進而傷人,但鵝長相討喜、形象呆萌,不具可怕樣貌,一般人看見鵝群在外,應不至於感到驚嚇。且案發地點並非狹窄巷弄,簡姓飼主也說,鵝應該追不上機車的速度,為何顏女騎機車還會被鵝咬到?
法官認為,鵝速度不快、攻擊前有徵兆,鵝長相討喜,且尚無這隻鵝曾嚇人的紀錄。雖然縱容讓動物在外遊蕩不恰當,但遊蕩的動物未必會有嚇人行為,警方也無法提出證據證明飼主如何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不符社維法「嚇人」要件,裁定不罰。
台東養鵝場陳姓業者表示,鵝是溫馴動物,只要人一進場,鵝都會主動閃避。雖有地域性,但通常是受到刺激或挑釁、或是野放的鵝才有可能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