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邵心杰/台南報導
台南善化區一處三合院去年8月間發生火警,吳姓承租戶兒子自行逃生,臉、頭部燒燙傷送醫救治,所幸火勢很快被撲滅,經調查罹患思覺失調症的兒子持打火機點燃床上草蓆,再往廚房開啟瓦斯縱火,法官認他因精神障礙以致辨識行為顯著減低而減輕其刑,判1年4月徒刑。
檢警調查,20多歲吳男吳患有思覺失調症,與父母承租善化區三合院房屋左伸手處,去年8月13日8時14分許,他在臥室內以打火機點燃床上草蓆,導致床鋪起火燃燒,又前往廚房開啟瓦斯桶開關,使瓦斯氣體逸漏於外,再持點火槍點火燃燒後,便走出門外。

火勢延燒後,致臥室、廚房天花板、牆面受嚴重煙燻,以及內部陳設多處燬損,但未使該住宅主要結構因此喪失原本效用。台南市消防局獲報後趕赴現場撲滅火勢,並將吳男送醫急救,臉、頭部燒燙傷送醫救治,沒有生命危險。
他警詢時表示,之所以會放火,是因腦中有聲音一直逼他。案發後送醫治療,經診斷為妄想型思覺失調症。
台南地院合議庭委託奇美醫院精神鑑定,認他因精神病性症狀影響,合併認知功能受損,衝動控制下降,對現實感缺乏判斷力,受幻聽與相關的恐懼情緒而出現失控言行;這起縱火事件,便是受到命令式聽幻覺干擾,而存有恐懼害怕的情緒,心生輕生意念,雙重影響下致其對現實判斷力下降而縱火,認他因精神障礙以致辨識行為違法與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顯著減低。
合議庭認為,吳男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及漏逸氣體罪,從重以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論處。
合議庭指出,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法定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7年,除未遂減輕其刑,審酌他犯後坦承犯行,且他因精神障礙以致辨識行為違法與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顯著減低,又吳父已與屋主約定將住宅恢復原狀,屋主也沒有要向他求償或提告,情堪憫恕,再減其刑。認他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處1年4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