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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荷包!車輛失竊忘記做1件事 仍須繳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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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電子報記者黃馨儀/綜合報導
 
日前有民眾汽車已失竊多年,仍接到稅捐機關寄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對此,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說明,車輛遭竊,應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註銷牌照登記書,向監理站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否則仍需繼續繳使用牌照稅。
車輛失竊須向監理站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否則仍需繼續繳使用牌照稅。示意圖:截自freepik
車輛失竊須向監理站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否則仍需繼續繳使用牌照稅。示意圖:截自freepik
地稅局表示,汽車所有人於車輛失竊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第4項規定,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註銷牌照登記書,向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其稅費即可計徵至失竊前1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前1日止。
 
地稅局提醒,若車輛遭竊,應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註銷牌照登記書,立即向轄區之監理站申辦註銷牌照登記,以免使用牌照稅按日持續計徵,造成荷包失血。若有任何疑問,可電洽該局03-3326181分機2452至2459詢問,將有專人提供諮詢。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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