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張議晨/綜合報導
林姓老翁45年前用2萬5000元購入一塊農地,並登記在妻子廖女名下,打算當長子成年禮,但兩人離婚後,廖女卻將該土地以386萬元出售,他質疑廖女無權賣地,要求廖賠償198萬元,獲賠給長子386萬元。但法院認為長子已於2005年成年,行使請求權只到2020年,判林男敗訴。

林男與廖女於1974年結婚,夫妻兩在1980年購買該塊農地,因林男無自耕農身分,該塊土地便登記為廖女名字,事後林男、廖女於1996年離婚,當時夫妻特別記載該塊地為兩人共有財產,等長子成年後,約定移轉到長子名下,權狀則由林男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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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老翁發現前妻將一塊借名登記的農地偷賣掉,提告要求賠錢被判敗訴。圖為高雄市景。聯合報資料照片

但前年7月間,林男發現廖女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權狀,隨後以386萬元價格將土地出售,林男確認土地遭前妻偷賣後氣炸,認為該地只是借名登記,廖女根本無權處分,提告要求廖女賠償198萬元,且該地原本要贈與長子,另提備位聲明,要廖賠償長子386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廖女辯稱,他跟林男結婚後經濟不寬裕,當時林要購地時資金不足,是她四處奔波借錢,才籌到購地款,所以土地登記在她名下,並無所謂借名登記關係。
另外,她與林男離婚時約雖約定等長子成年要轉贈給長子,但林男卻直到前年10月才提起民事訴訟,林的聲明已逾15年請求權時效,不應要求她賠錢給長子。
法官發現,土地法早期確實規定要具自耕農身分才能購買,林男、廖女購地時,將土地登記於廖女名下,是為規避土地法規,屬於「脫法行為」,當初借名登記契約關係應屬無效。
法官認為,兩人離婚時雖協議將土地贈與長子,但該請求權應自長子成年時就可行使,審酌長子於2005年1月成年,請求權時效只到2020年,判決林男敗訴。
原文出處 【農地持有45年漲157倍 要當長子成年禮卻被前妻偷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