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綜合報導
許多人以為只要房屋確實自住、換屋後符合自住需求,就能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不過,就有民眾因換屋申請重購退稅時,雖主張在舊屋實際居住超過10年,最終仍因戶籍登記時間點不符規定,被認定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資格,原本可扣抵的97萬餘元稅額全數落空。
王先生(化名)在2019年取得高雄左營房地,之後因家庭人口增加及居住規劃需求,於2020年3月再購入高雄仁武房地作為新住處。2021年5月出售左營房地後,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主張符合「先購後售」重購退稅規定,原本應繳約97.7萬元稅額全數扣抵,因此自繳稅額為零。
自住房地須同時符合「設籍」與「居住」兩項條件。房市示意圖/聯合資料照

不過,國稅局查核發現,王先生在購入仁武新屋時,左營舊屋並未有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因此認定舊屋當時不符合自住房地資格,否准適用重購退稅,補徵97.7萬元稅款。
王先生不服提出訴願,主張自己與兒子實際居住左營房地超過10年,也提出信用卡帳單、保險繳費通知等資料佐證,且在出售前已將戶籍遷入左營房地,認為應符合自住房地條件。
但財政部指出,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制度的目的,是協助民眾因換屋需求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後,再購入新的自住房地,因此「先購後售」案件必須以原本持有的房地已屬自住房地為前提。
財政部說明,自住房地除了實際居住外,法律也要求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完戶籍登記,由於戶籍登記屬於客觀且明確的認定標準,因此必須同時符合「設籍」與「居住」兩項條件,才能適用相關租稅優惠。
不過,王先生是在2020年3月購入仁武新屋後,直到2021年2月才將戶籍遷入左營舊屋,代表在購買新屋當下,左營房地尚未符合自住房地資格,因此無法被認定為「重購自住房地」,即使後續補辦戶籍或確有長期居住事實,也不影響結果。最終,王先生原本申報扣抵的97.7萬元房地合一稅額全數失效。
原文出處 【自住10年百萬退稅飛了!他拿信用卡帳單佐證 仍敗在這細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