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武達/彰化報導
黑路燈!員林鎮有1萬多盞路燈,台電公司清查有4832盞在民國99年以後增設,是未申請、未繳電費的「無帳路燈」,具狀向法院聲請要求公所付費;彰化地方法院判決公所要負責,應補繳電費2488萬餘元。
彰化縣員林鎮裝有1萬多盞路燈,台電因清查有4832盞是未繳電費的「黑路燈」,具狀向公所討電費。(記者鐘武達/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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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主任秘書賴致富說,不少路燈是民代或私人裝設,帳不應該算在公所頭上;公所會在收到判決書後,與律師研議是否上訴。
台電與員林公所訂有「包燈供電」契約,即台電供應公用路燈,依盞數、容量及每日供電時間核算每月電費,公用路燈;電力供應無須經過電表,但增設時,公所則必須向台電申請登記。
台電指出,員林公所在99年普查時申請登記的路燈5398盞,但公所之前辦理路燈養護採購工程,記載的路燈多達1萬多盞;經統計俗稱「黑路燈」的「無帳路燈」多達4832盞。據此要求公所返還不當得利總計2759萬餘元。
公所表示,台電統計的路燈數量及計費方式有爭議;台電明知「無帳路燈」可能是地方民代或民眾自行設置,一概要公所買單,毫無根據。
法官審理認為,儘管是民代或民眾裝設的「無帳路燈」,都要向公所申請才能設置,公所也應負擔電費。但法官也駁回台電部分請求,最後判決公所要付2488萬元的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