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台南市吳先生詢問:本人欲銷售因所屬祭祀公業解散,於103年5月15日依原始規約所載財產分配方式登記取得之土地(祭祀公業原取得該土地並完成移轉登記日為65年6月26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國稅局表示,土地權屬未變更就以原取得日計稅。(好房網資料中心)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祭祀公業解散後,將名下祀產土地移轉予派下員分別共有,若派下員欲出售依原始規約或均分原則(無原始規約)取得之土地,因派下員共有型態由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並未涉及權屬變更,嗣後出售,其持有期間之起算日應以祭祀公業原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故吳先生欲出售土地之持有期間應自65年6月26日起算至銷售日,已超過兩年,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