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郭良傑/高雄報導
27年前在外島服役、返台休假的王瑞豐,被控與陳姓男子共同行搶,遭軍事法院判刑5年,入獄2年多獲假釋。後因同案陳男判無罪,王瑞豐聲請釋憲成功獲再審,今年3月獲判無罪,定讞後聲請刑事補償,他被羈押、服刑共804天,高雄高分院判應獲國家賠償402萬元。
1997年5月,王瑞豐在外島服役返台休假,被控與陳姓男子共乘機車搶奪洪姓母女放在機車置物籃的皮包,洪姓母女當場記下車牌報警。警方當晚找到王男,指他涉嫌搶奪,移送軍事檢察署偵辦後接受軍事審判。
王男被軍事法庭依共同搶奪罪判刑5年,入監2年多後獲假釋。同案陳姓男子非軍人被判刑1年,上訴後因證人指證有瑕疵、罪證不足,獲判無罪確定。
陳姓男子獲判無罪確定,王瑞豐出獄後為證明清白,透過律師邱顯智協助聲請釋憲。2023年憲法法庭認定,共同正犯受軍事審判有罪、普通法院判無罪,軍事法院判決有罪者可聲請再審,同意王男聲請再審。
高雄高分院於2024年3月21日判王男無罪,全案可上訴。4月18日,高雄高分檢放棄上訴,全案定讞。
王瑞豐收到遲來的正義,向高雄高分院聲請刑事冤獄補償,案發後他被羈押44天、入監服刑到假釋出監,羈押、服刑共804天。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定,王瑞豐被控涉案時才20歲,正值身強體壯,追求無限可能的年紀,遭拘束人身自由,人生規畫備受衝擊,應給予每日最高5000元補償,合計國家應補償王瑞豐40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