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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屋損失抵稅 禁新舊混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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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賣屋損失抵稅權,財政部確定將不准新、舊制混合扣抵。售屋損失採個別計算抵稅的原則下,年底準備賣屋且預期可能出現虧損者,明(2016)年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施行後,若名下再無按舊制分開計稅的房產,虧損將完全喪失抵稅權利。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明年上路,按舊制課的房產包括:取得日在去(2014)年1月2日以前的房產,不論何時出售,房屋及土地利得仍分開課稅;以及,去年1月2日以後取得的房產,持有期間不到二年(即今年底前)即脫手求售,其房產利得也要按舊制計稅。

財政部指出,房產利得將出現新制與舊制混合並行,民眾出售房產時,如果發生虧損其所享有的損失抵稅權益,也需加以明確規範。基於考量新制與舊制的房產利得徵稅方式完全不同,因此一旦產生售屋損失時,亦應採分別計算原則較為可行,即售屋損失不得新、舊混合扣抵。

依據財政部對售屋損失的扣除原則,出售時按舊制課稅的房產,如有損失且當年度無其他財產交易所得可扣抵時,可保留三年抵稅權,抵稅範圍僅限適用舊制課稅的房產交易所得;同樣,按新制合一課稅的房產,其交易損失的抵稅權亦為三年,三年內可扣抵的範圍,同樣僅限按新制課稅所產生的房產利得。

舉例來說,甲在2015年12月以1,400萬元出售持有滿十年的A房產,A房產的買進價格為1,500萬元,需按舊制計算利得,甲發生售屋虧損100萬元;2016年6月,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施行後,甲再出售持有12年的B房產一戶,亦需按舊制計算獲利200萬元,由於甲出售的A、B兩戶房產均適用舊制,原售A屋的虧損100萬元,即可申報扣抵出售B屋的利得節稅。反之,若A、B兩戶房產,是分別按新、舊制計稅時,因適用的課稅方式不同,如有任何一戶發生虧損,依照財政部所訂原則,則不可相互抵扣。

財部提醒,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即將施行,出售房產前,應確認所售房產適用的課稅規定,做為售屋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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