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曾健祐/綜合報導
台中知名百年餅店「犂記」第四代張姓負責人,被控侵占四千八百萬元公款,法院審理時,張男供稱「錢是媽媽留給他的報酬」,獲法官採信判決無罪,二審認為,張母管帳嚴謹,過世前已從個人帳戶領出三千兩百萬元分配給子女,張男領走巨款不僅讓犂記財務緊縮、更釀勞資糾紛,近日依業務侵占罪,判刑一年。
據調查,犂記原是張母擔任負責人,張男和哥哥、姊姊均為股東,張母因身體不佳,二○一八年和時任總經理的張男共同經營,張男在同年從犂記帳戶領出四千八百萬元,轉存自己名下供投資股票用,姊姊調閱明細發現提告。
法院一審時,張男辯稱主觀沒侵占犯意,這是媽媽給他的錢,自己為公司拓展業務行銷,媽媽知道他辛苦,所以給他酬勞;辯護人則說,犂記是典型家族公司,實際上公私不分,張母是大家長,由她說了算,張母晚年覺得小兒子做很多事,走之前留給他的。
法院傳訊犂記會計、銀行員工,認定犂記確屬家族公司,張母生前主導財務、保管帳戶,也有發薪水給未實際任職的大兒子、女兒,同時給予一定財產、生活費用,期間沒有股東提出質疑,顯見張母多年財產處理方式,子女皆默示同意,以張男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二審認為,犂記帳戶內金錢為公司所有,張男領出挪為己用,侵害犂記財產權,且張母過世前一個月,才從帳戶領出三千兩百萬元,因病無工作能力的大兒子,獲分配一千八百萬元,有工作的女兒、小兒子各五百萬元,僅留四百萬元給自己供醫療看護。
犂記公司帳戶總資產有六千萬,張男領出四千八百萬元,餘額僅剩一千兩百多萬,嚴重侵蝕公司財務,導致遲延發薪勞資糾紛,造成母親創業半世紀商譽蒙塵;法院直言,張母就算給小兒子報酬,也不可能不顧財務緊縮風險,動用公司鉅額給他。
判決指出,張男未感念父母辛苦創立的犂記,不顧念手足情誼,為謀私利侵吞巨款,犯後一再卸責,改依業務侵占罪判刑一年、緩刑三年,應支付公庫卅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