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淪擋箭牌 銀行扣離職業務獎金
2018/07/07 09:12
工商時報 記者魏喬怡/台北報導
銀行扣住20%獎金,若員工離職即不發放,強調是遵守金管會規定,金管會顧立雄昨(6)日首度表態:金管會當初管理獎金的出發點,與此事不相干,「若發放條件成就,就應該要發放」,不樂見銀行拿金管會規範當理由。
有關金融業「業務獎金20%遞延一年後發放,離退者不予發給」的爭議,勞動部、金管會銀行局、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全金聯)、銀行公會5日共同召開會議討論。全金聯指出多家銀行近年都因遞延酬金的發放問題,遭北市勞動局裁罰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希望主管機關協助解決爭議。
金融業獎金遞延發放、離退者不發爭議。圖/中時電子報
顧立雄表示,金管會要求獎金不得在交易完成後全數、立即發放,主要是擔心有「不當銷售」的問題,而有規定「業務獎金20%遞延發放」,金管會的規定是從監理角度,認為獎金若在交易之後全數發放,沒辦法進一步評估交易本身的適切性,顧立雄強調「遞延規範」並不構成不支付獎酬的理由,兩者並不相干。
律師出身的顧立雄強調必須金融機構對已離職員工可否不給付暫留的獎酬,必須看勞動契約內容,若雇主與員工間先約定離職即不可領取剩餘獎金,金融機構也許還有立場可說,但絕對不可能是以金管會的規定作為扣住獎金,不給離職員工的理由,金管會「不樂見」。
亦即金管會是就監理立場,要求金融機構不要一次發出所有獎金,以免過度鼓勵員工加速行銷,若確定有不當銷售,扣住的獎金也可先作為相關處理機制,若交易都合法,就不能因員工離職,將延後發放的20%獎金作為離職的懲罰機制。
顧立雄強調,遞延酬金規範有其目的,跟依照勞動契約的佣獎要不要發放並不相干,但對於有缺失的金融機構,因為是有關勞動契約的問題,必須由勞動部要檢視勞雇雙方的勞動契約,金管會只是表達當初規定的出發意旨,並不會有相關懲處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