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煒欲解除連帶保證人 銀行配合可能性大增

2016/03/18 10:05

記者朱漢崙/台北報導

相關人士透露,張國煒透過律師所出具的存證信函,已出具民法第753之1條的新規定,要求銀行團解除他連帶保證人的身分,既然民法已行之有文,銀行團透過法務室出具意見,配合的可能性應大增;此外,聯貸案主辦行兆豐銀最快下周將召開聯貸銀行團會議,能否解除張國煒連保人資格,須透過「全數決」來進行。

民法第753之1條,已經在民國99年完成新修正增訂條文,該條文明確規定,連帶保證人倘若是因為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的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其任職期間法人所產生的債務負保證責任」,並且明訂倘若該法人擔任保證人的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的人,如已卸任,那麼其保證人的身分與義務,也應該隨之中止。

根據銀行團清查長榮航空在各銀行的往來餘額,台銀157億、華銀113億、合庫74億、彰銀71億、兆豐62億、一銀35億、凱基21億、元大16億、土銀15億、國泰10億,是前十大往來銀行,張國煒幾乎全出任連帶保證人。重要行庫高層表示,這幾天重要銀行會逐一釐清張國煒究竟是以法人代表或個人身份出任連保人,並分別評估,但高層也點名長榮航空新經營高層:「至少應該要出來說清楚後續怎麼處理!」否則將影響到銀行對長榮航空先前已准核,但尚未撥貸的資金,會暫停動撥。

據了解,張國煒發出的這封律師信函,並非發到往來分行,而是直接行文到各銀行總部,直接寄給董事長。銀行高層指出,連帶保證人有分成法人保、個人保兩部分,就法人保的面向來看,由於張國煒本身已不是長榮航空的董事長,因此即便未解除張國煒連保人的資格:「長榮航空的新董事長也必須出來當連帶保證人!」否則的話,銀行先前「已准但須按進度動撥的資金」,就會停撥,直接影響的就是長榮航空的現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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