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子公司所得稅 母企不能扣抵

2018/04/27 11:07

工商時報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或其分支機構,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若已取得合法納稅憑證者,可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至於在國外設立子公司營業,由子公司繳納的所得稅則不能扣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我國境內者,應要就其境內與境外的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分支機構(如分公司或辦事處等)在境內外所繳納的所得稅,若已取得合法納稅憑證,可自總機構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國稅局表示,若已取得合法納稅憑證者,可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圖/好房資料庫)

但官員指出,若是境外子公司,其具有獨立法人人格,是另一個個別納稅主體,並非上述所規定的分支機構,兩者顯有區別,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以免被調整補稅。官員舉例,A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大陸地區子公司(B公司)的納稅憑證,列報在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440萬元。

而國稅局以B公司具獨立法人人格,其在大陸地區申報及繳納的所得稅,並非所得稅法所規定的分支機構,不可扣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範疇,因此否准認列。

A公司不服,主張是透過B公司代收代付收取權利金,且該權利金收入已如實納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並取得在大陸地區繳納440萬元所得稅的證明文件,應准予自應納稅額中扣抵等,但經復查後仍未獲變更,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在案,只能依法被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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