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電器損毀 房東需限期修繕
記者潘姿羽╱台北報導
許多房客會遇到租處有家具、器材損毀房東卻遲遲不修理的窘況,崔媽媽基金會租屋部主任馮麗芳表示,除非合約另有訂定其它修繕條款,否則依《民法》第430條:「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如果租處有物品損壞須修繕,承租人可要求房東在一定時間內修好。如果房東遲遲不願出面修理,承租人可依法終止契約而不須支付違約金,或自行處理修繕問題,事後請房東歸還修繕費用。
馮麗芳表示,「耗材」一詞定義不明確,可能指燈泡、電池,若雙方認知不同便可能有爭議,建議承租人簽約時應明確了解修繕責任歸屬,並確認條文有無灰色地帶,否則簽約代表雙方都認同合約內容,日後無法反悔。
部分房東會在簽約時要求電池、燈泡等消耗品由房客自行負擔,好房網協理鄭惠文建議,若有此類條文,雙方最好詳細列出不同物品的修繕責任歸屬,如房屋結構體(油漆剝落、漏水等)、家電用品(桌椅、床板、衣櫃、馬桶、電視、冷氣等)以及耗材細項。
雖然合約通常會註明「承租人歸還時須保持原屋況」,鄭惠文提醒租屋族,這是指正常使用情況下,承租人返回時屋況須保持原樣。若家電非故意毀損卻故障,房東仍要負修繕責任,不可依此條文歸咎承租人違約而要求賠償。
《民法》第429條
若租賃契約沒有另外訂定條文規範,租處的修繕責任皆由房東負擔
《民法》第430條
租賃期間內,若租處有物品故障,房客可要求房東在一定時間內修好,如果房東沒在期限內修好,房客可以終止契約且不須支付違約金,或是房客自行修繕後,再要求房東支付費用
*若租賃契約增訂修繕條款,則以雙方同意並簽約後的租賃契約內容為主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