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房地賣給債權人 以售價繳特銷稅
2015/05/19 16:39
聯合報/稅務問答
蘆洲區許先生來電詢問:因舉債無力償還,而將持有期間未滿二年之房地賣給債權人,雙方約定以債權抵償部分價款,如何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國稅局三重稽徵所說明,銷售時收取的全部代價皆應申報繳納特銷稅。(好房網資料中西ㄣ)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之房地,除符合特銷稅條例規定得以排除課稅外,亦應依就其銷售時應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申報繳納特銷稅。買賣雙方如約定以債權抵銷部分價款,出賣人仍應按全部銷售價格(含以債抵價部分)申報繳納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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