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房屋稅爭議 自住從輕囤房從重

2016/07/20 15:05

經濟日報社論

最近地方政府紛紛調高房屋稅,前行政院長陳冲認為居住所屬於基本人權,憲法也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原則上不應單純對財產的「所有權」課稅;而錯誤的稅基調高,再加上過高的稅率,侵蝕財產本體,已經使房屋稅成為情理法都不容的稅目。因此建請內閣主動聲請釋憲「房屋稅違憲」,或立即修法,「不升而要廢,不廢也要降」。
 
房屋稅應調升或調降?成為近來房市熱門討論議題。(好房網News記者張聖奕/攝影)
 
其實對財產的「所有權」課稅,早已是存在於古今中外。歐美國家都是將房屋和土地的持有合併課徵「財產稅」,幾乎沒聽過對房屋所有權課稅有違反居住人權或違法違憲的爭議。若謂不該對房屋的所有權課稅,則土地為房屋所座落,是否也不應課稅?則對汽機車(動產)所有權課徵的使用牌照稅也沒有道理?則全世界各國地方政府最依賴的財產稅制豈不都該廢除?
 
再說,各國的財產稅稅基都照市價打折,法定稅率大多在1%上下,最重的房屋稅大概也要上百年才可能把財產價值課光,課徵房屋稅其實從未剝奪基本人權。我國的房屋稅和地價稅的稅基,長久以來都是全球最低,即使最近地方政府紛紛調高房屋的評定現值或土地的公告地價之後,稅基平均仍然不到市價的20%;而房屋稅的稅率自住者只有1.2%,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則只有0.2%,平均有效稅率都是外國的20分之1以下。
 
此外,我國房屋稅的稅基也反映房屋的折舊,對現值10萬元以下的住家房屋免稅,平民住宅等減半徵收,過去長達30年以上沒有調整過標準單價,房屋現值又是三年調整一次,房屋稅實在談不上傷及稅本,更沒有侵犯居住人權或違憲的問題。
 
但是陳前院長的批評也並非無的放矢,他舉一位老先生已無收入卻要繳納暴增的房屋稅為例,其實是要凸顯最近部分地方政府針對2014年7月後取得使用執照的新房屋大幅調高稅基,以及中央在2014年調高房屋稅稅率。有人質疑陳院長任內為何不調整,他回答說,當時稅基稅率「比較謙卑」。例如,台北市率先同時調高新房屋的造價以及地段率,兩者相乘造成2014年7月之後的新房屋,相對於舊房屋的房屋稅,暴增數倍。如果屬於豪宅,又是持有超過三戶而適用更高稅率者,稅負更是暴衝。
 
從結果來看,地方政府最近調高房屋稅的稅基,其實是「太晚」而「太急」的連鎖反應,也就是為了彌補30多年未調整房屋造價的損失,急著在很短的期間內同時調高地段率和標準單價,造成2014年7月起適用新稅基標準的房屋,僅因為一日之隔使稅負差距瞬間拉大數倍。
 
新、舊房屋的稅負對比強烈,於是引發不平之鳴。但地方政府又何嘗不想將造價調高部分也「溯及既往」到舊的房屋,以縮小新舊房屋的稅負差距,減少新房的屋主反彈?問題是,民眾無法接受愈來愈舊的房屋稅負未來不減反增,政治上就變得不可行,因此,只能將焦點放在如何降低新房屋稅負暴衝的問題。
 
也因此,地方政府對新房屋不宜同時大幅調高稅基,可能是現階段最好的對策,但都不構成廢除房屋稅的理由,說是違憲或侵犯基本人權更是過於沈重,甚至是以偏概全,模糊了焦點。至於稅率方面,自住房屋其實仍維持在1.2%,只有調高囤房者的稅率而已,並沒有「不謙卑」的問題。
 
總之,比較允當的房屋稅政策,對於自住部分還是應維持「輕稅」原則,稅基可按房屋持有年數呈反比方式微調,新房屋在反映造價方面,限制在一定比率內,即可避免稅負暴衝和新舊差異太大的問題。非自住房屋部分,地方政府應落實囤房稅精神,按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不能以下限1.5%敷衍了事,更應儘量釘住最高稅率3.6%。雙管齊下,才能兼顧財產權的尊重及居住基本人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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