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二合一」透天 奢侈稅分開算

2013/09/26 11:00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出售短期持有的透天厝,如果部分自住、部分營業,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也可以分開算。財政部從寬規定,只有做營業使用的樓層,才需要課徵奢侈稅。

 

財政部從寬規定,出售短期持有的透天厝,若部分自住、部分營業,只有做營業使用的樓層,才需要課徵奢侈稅。(圖/好房資料中心)

 

 

這項新規定對於中南部常見一樓供做店面、其餘樓層自住;或北部地區頂樓增建並出租的透天厝相對有利。一旦所有權人持有透天厝產權未滿二年,出售時將免於整棟房屋均要繳納奢侈稅。

 

財政部昨(25)日發布最新解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如有部分樓層(或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當持有未滿二年出售時,可依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奢侈稅。

 

財政部舉例,甲擬出售持有二年以內的四層樓透天厝,但僅第一層至第三層樓房有建物所有權狀,第四層樓房為違法增建。

 

其中,第一層樓房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甲出售這棟透天厝時,應以四分之一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奢侈稅。但假設甲同時也將第四層違建樓房三間房間的其中一間出租,此時,甲必須計算奢侈稅的樓層比例即是四分之二。

 

即若甲最後以4,000萬元出售名下持有的透天厝,按四分之二的比例計算,銷售價格中的2,000萬元必須課徵奢侈稅;若甲持有期未滿二年,按10%稅率計算,應納奢侈稅即是200 萬元。

 

財政部表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二年以內的房地,如有部分面積供營業用或出租,因與奢侈稅排除對自用房屋課稅的規定不符,仍應課徵奢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