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資金回流專法 增減稅誘因
中國時報 記者張理國/台北報導
行政院與民進黨立院黨團昨就《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進行協商,初步達成共識,台商匯回資金須存入金融專戶,不得購置不動產。第1年匯回資金,可享優惠稅率8%,第2年匯回則課徵10%。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說,台商若對特定產業進行實質投資,政府再退回半數稅額,稅率等於只有4%及5%。須存專戶 不得買不動產為鼓勵台商資金回流,行政院預計周四院會通過草案。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條例》草案初步達成共識。第1年匯回資金,可享優惠稅率8%,第2年10%。台商若對特定產業進行實質投資,可再退回半數稅額,稅率等於只有4%及5%。圖為巨大集團生產線。(本報資料照片)
Kolas說,草案適用對象包括個人及營利事業,但匯回資金不得購置不動產,必須存入金融專戶控管,並遵循洗錢資恐防制相關規範。
一般海外資金匯回國內須扣繳20%稅率,但該條例完成立法後,第1年匯回資金享優惠稅率8%、第2年課10%,但如果資金有實質投資,政府會退回半數稅額,也就等於稅率僅4%及5%。首年稅率8% 投資再減半在匯回的資金中,5%可自由運用,但不得購置不動產;25%可進行金融投資,例如購買上市匯股票及公債,金管會將擬定可投資金融商品類別,未來將報行政院核定。70%可透過創投及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國家重要產業,如5+2產業及長照,其他實質投資範圍由經濟部擬定報行政院核定。
至於未投資的資金,Kolas表示,要放在專戶5年不得提出,第6年開始,才可分年提取每年三分之一額度。申報不實 最重罰30萬元條例草案亦訂有罰則,如果個人與營利事業申報文件不實,可被處以3000到30萬元罰鍰,受理銀行未依規定扣繳稅額,也要罰一倍以下罰鍰。例如該個人(或營利事業)該繳納的稅金為100萬卻未繳,則該銀行,將被罰鍰,最多可罰到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