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躲國稅局法眼!他賣屋享重購退稅上百萬、竟因「1原因」全泡湯
2026/08/26 17:54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高雄報導
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房地合一稅)規定繳納的稅額,從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置供自住使用房地(先賣後買),或先購置供自住使用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先買後賣),可就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退還已納或計算扣抵應納的房地合一稅。
不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發現不少民眾於出售舊房地再購置新房地來申請退稅時,經國稅局查獲新房地已出租他人,而無法退還已繳納的稅額。
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有關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目的為確保出售及重購之兩處房地均具有自住事實,以落實房地合一稅提供該項租稅優惠,保障自住換屋需求的立法意旨。若民眾購置新屋後,將該新屋出租他人,即不符該項租稅優惠之立法目的,則無法適用重購扣抵或退稅的規定。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1月以950萬元出售A房地產,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190萬元,並於113年12月以1,200萬元重購B房地,也向國稅局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還已繳納A房地的房地合一稅190萬元。
但高雄國稅局稽查得知,B房地的前所有權人於113年6月時,即已將B房地出租他人,且該租賃契約也隨同買賣契約一併移轉給甲君,不符合新屋須供自住的規定,因此否准甲君的退稅申請。
高雄國稅局提醒,國稅局對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額扣抵或退稅的重購自住房地,會核實查明購入房地的使用情形,民眾必須注意不可將該房地轉供其他非自住用途或移轉給他人,以免無法申請房地重購稅額扣抵或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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