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增貸部分的利息支出 不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2018/09/11 13:48

經濟日報 記者陳儷方╱綜合報導

購屋貸款利息可以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列舉扣除,不過,提醒納稅人,如果增貸,就不屬於原來的購屋貸款金額,因增額貸款增加的利息支出,不能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有關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規定,只限購買自用住宅的「購屋」為目的,向金融機構貸款所產生的利息,才能申報列舉扣除額。如果換約轉貸,也只能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為限。

購屋貸款利息可以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列舉扣除,不過,提醒納稅人,如果增貸,就不屬於原來的購屋貸款金額,因增額貸款增加的利息支出,不能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圖/本報資料照片

 

國稅局舉例,民眾向原貸款銀行償還購屋借款金額500萬元,再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並增加貸款金額至700萬元,其中新增200萬元,不屬於最初用於「購屋」之貸款,因此,原500萬元貸款餘額額度內所生利息支出,仍可申報列舉扣除額,但另增額貸款200萬元所生利息支出就不得列報。

申報購屋貸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有限制,必須是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支付的利息,並減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在不超過30萬元的限額內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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