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代繳債款 列房東租金收入

2018/09/25 14:24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表示,承租人代出租人繳納的各項費用及履行其他債務,其性質與支付租金相同,出租人應列為該年度租金收入,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指出,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承擔支付租賃財產的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承擔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的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的性質相同,實際即為出租人租賃財產的收益,應認列租賃收入。

承租人代繳債款,列房東租金收入。(圖/好房網資料中心)

北區國稅局轄區內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漏報租賃收入240萬元,遭核定補徵稅額,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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