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交換」避開奢侈稅?未滿2年仍必須申報

2014/08/12 09:54

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房地產「交換」是否需要申報奢侈稅?近期國稅局發現不少持有未滿2年而交換土地、車位案例,卻都沒有申報奢侈稅。依照奢侈稅法條,只要所有權人出售因交換取得的不動產,從移轉登記日起算,若未滿2年即出售,否則就會有須繳納奢侈稅的問題。

房屋、土地交換,2年內須繳納奢侈稅。(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國稅局舉例,A將持有期間超過2年的土地,跟B換入其土地,雙方並在2013年8月1日完成移轉登記,假若A在當年12月1日簽約出售交換得來的土地,那麼A持有期間就是8月1日至12月1日,不能將原本持有舊土地的時間納入。

依《民法》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因此交換房產、土地都是奢侈稅課徵範圍。日前,國稅局也發現停車位交換,經常有漏繳奢侈稅的狀況,包含大車位換小車位,較貴車位換便宜車位等計算方式皆不同,至於交換的奢侈稅計算方式,則是「從高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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