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肥車路邊肆意排放水肥 環保局當場活逮送辦

2012/06/07 14:04

記者范文濱╱桃園報導

詬病已久的水肥車肆意排放,不法業者6日終於現形,6日下午,桃園縣環保局稽查人員會同環保警察隊,在新屋鄉清華村,當場逮捕到水肥車任意將水肥傾倒在路邊農地,環保局將依照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將傾倒水肥和提供農地供傾倒水肥的相關人員,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縣府環保局表示,廢清業者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款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縣府環保局稽查人員6日上午會同環保警察隊,在新屋鄉會勘一起環保署北區督察大隊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的一起案件,當環保局和環保警察隊會勘結束分手後,環保警察隊於下午1點多鐘,在台66線線新屋北上快速道路8.1公里平面道路上,發現有一輛載重15公噸的水肥車,正在將車上裝載約6公噸的糞便等排泄物,逕行傾倒在路旁的農地。 
  
環保警察隊會同環保局稽查人員,立即將正在進行水肥棄置作業的水肥車李姓駕駛逮捕。經過詢問,李姓駕駛並未領有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卻從事廢棄物處理作業,明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規定。 
  
李姓駕駛在環保警察隊偵訊時表示,他所傾倒水肥等排泄物的地點,係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才在當地傾倒。但該土地所有權人並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同樣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規定。 
  
縣府環保局表示,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款規定作業的廢清業者,將被以法處以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環保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同樣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規定。依規定同樣得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