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自用住宅地價稅卻出租 恐追5倍稅率加罰鍰

2014/07/09 12:38

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採訪報導

地價稅在每年11月開徵,隨著公告地價3年1次的調整,也讓大多行政區的公告地價上漲,如此即代表小老百姓須繳的地價稅勢必增加,由於地價稅自用住宅認定標準寬鬆,稅捐單位就發現,不少民眾申請自用住宅稅率,卻仍有出租行為,如此行為可能將面臨連補帶罰。

使用自用住宅地價稅率卻又出租,恐遭連補帶罰。(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指出,每年辦理地價稅稅籍清查時,常發現已經核准為自用住宅的土地,卻有出租使用,若經查獲將補徵最多5年的一般用地、至少千分之十稅率與自用住宅千分之二的地稅率相差5倍。

一般來說,地價稅的自用住宅,只要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使用就可申請自用住宅地價稅。不過,稅捐處運用各機關間互相通報資料,如內政部營建署租金補貼、法院公證資料等,時常發現已核准為自用住宅的用地,而後卻將房屋出租,便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稅捐處提醒,自用住宅地價稅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向稽徵申報,以免遭追補稅並處罰鍰。今年有買賣房屋的民眾,也得注意地價稅雖然是每年11月1日至30日開徵,不過是以8月31日所謂「納稅基準日」為準,凡是8月31日前持有土地的所有權人,就須繳納全年地價稅,買房前可採登記日或過戶日作為基準,拆算買賣方需負擔的地價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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