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邱瑞杰/綜合報導
判決書指出,黃姓夫妻2021年9月15日到平溪旅遊,在靜安吊橋南山端出入口石墩處,遭掉路的路燈砸中受傷,2人求償醫療、交通、工作損失、勞動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合計724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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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溪區公所答辯,事發當天2人未上救護車就醫,應舉證所述傷害與事故有無因果關係,若公所應負賠償責任,也請法院審酌對方求償金額合理性。
法官依據警、消當天工作紀錄內容,確認黃姓夫妻在靜安吊橋遭上路燈擊中,2人都有頭部外傷等傷勢。函詢黃姓夫妻就醫的醫院,傷勢及病症是否因路燈砸中造成,依醫院函覆內容,認定有因果關係,平溪區公所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審視相關事證,判決黃男可求償醫療費、交通費、不能工作損失和精神慰撫金,合計26萬7939元。黃妻可求償醫療費,未來需支出醫療器材費(助聽器)、交通費、勞動力減損和精神慰撫金,合計466萬7459元,夫妻共493萬元。
李天民表示,收到判決書,了解判決理由後,會通盤考量公所立場及當事人權益,研議後續處理方式。發生意外後,公所即對當事人表達關懷之意,持續加強路燈等公共設施維管作業,防止類似事件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