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止區林小姐問:銷售因繼承、受遺贈、贈與取得之不動產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所有權人銷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再出售該不動產,應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銷售因贈與而取得之不動產,屬於買賣行為,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圖/好房資料中心)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6款規定,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不動產,非屬本條例課稅範圍。另贈與行為非銷售行為,依規定應申報贈與稅;銷售因贈與而取得之不動產,係屬買賣行為,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所進一步表示,夫妻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課徵贈與稅,倘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舉例說明,甲君持有A屋已40年,99年1月5日將A屋贈與其配偶,100年1月5日配偶回贈A屋給甲君,甲君於100年7月5日出售該屋,則甲君對A屋持有期間為40年6個月,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