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胡瑞玲/綜合報導
再傳行人「帝王條款」爭議,一名行人22日於高雄楠梓區穿越馬路時,未禮讓正在執勤的救護車,甚至疑似救護車駕駛比中指,惡劣行徑令人看傻眼,但警方卻稱目前並無法規規範,未禮讓救護車的行人需開罰;交通部澄清,行人未禮讓妨礙救護車,可依道交處罰條例罰500元罰鍰,倘若導致重傷或死亡結果,則涉及刑法過失至重傷或過失致死罪嫌,以及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有民眾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上傳行車記錄器影片,從畫面中得知,本月22日晚間6時43分,一名行人穿越高雄楠梓區楠梓新路、建楠路路口時,緩慢步行在行穿線上,這時有一部執勤的救護車正要通過路口,但見行人沒有要禮讓通情,救護車駕駛緊急踩煞車,車身明顯晃了一下,而行人則疑似對駕駛嗆聲,還比中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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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無規範行人未避讓救護車通行得以處罰。警方依影片將通知中年男子到案說明,以釐清事件真相。
針對高雄行人未禮讓救護車,警方稱無法可罰一事,交通部說明,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於道路具有優先通行權,除各類車輛應避讓外,行人過馬路也應禮讓救護車優先通行。
若行人有不禮讓妨礙救護車優先通行,或妨礙其他車輛避讓致生妨礙道路交通運行的情況,依個案具體事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妨礙交通的規定,可處500元罰鍰。
交通部進一步指出,行人若故意以強行、暴力手段來妨礙救護車通過,此種具有惡意的妨礙行為,涉刑法強制或妨礙公務罪的論處;如果傷者因為救護車被阻擋而無法獲得及時救治,因此導致重傷或死亡結果產生,也有再涉及刑法過失致重傷或過失致死罪嫌,以及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交通部表示,將會持續加強宣導駕駛人及行人均應避讓緊急車輛的觀念,並再次呼籲各類道路使用者,切勿阻礙緊急車輛的優先通行。
原文出處 【行人過馬路擋救護車還比中指 交通部:個案認定 有條件可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