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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想墮胎無須丈夫同意 優生保健修法強調女性自主權

#政策 #優生保健法 #國健署 #衛福部
聯合報記者沈能元/台北報導
 
時隔十二年未進行修法的優生保健法,將有重大變革。衛福部國健署上周邀集各界專家、學者研議修法且獲得共識。此次修法重點為修正優生保健法名稱為生育保健法,並取消已婚婦女進行人工流產須取得配偶同意規定,更增修未成年少女懷孕是否進行人工流產,若與法定代理人意見有衝突時須經諮商等規定。預計修法草案最快明年一月對外預告。
 
近年來,優生保健法針對取消已婚婦女人工流產須有配偶同意進行多次討論,但始終沒有結果,直到去年十一月,有網友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提案,建議修正優生保健法,維護已婚女性的生育自主權,隔月國健署表明將啟動修法程序,並於上周邀集各界專家、學者進行討論。

 

時隔十二年未進行修法的優生保健法,將有重大變革。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證實,孕婦使用滯留型保養或化妝品的種類愈多,可能造成胎兒過敏風險愈高。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國健署長吳昭軍表示,上周修法討論過程,與會專家、學者同意朝向更開放進步的方向進行修法。此次修法重點,首先是修正優生保健法名稱,因優生二字為帶有歧視意味,已不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決議優生保健法將修正為生育保健法,諸多法規內容也要進行調整,此次修法可以說是大幅修正。
 
其次,現行法規第九條、第六款規定,已婚女性進行人工流產須取得配偶同意。吳昭軍說,尊重性別平等及女性權利已是國際趨勢,國內病人自主權利法也已通過,任何醫療處置須尊重當事人意願,因而取消已婚女性進行人工流產須取得配偶同意部份。
 
至於,現行規範未成年少女進行人工流產,須取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同意。吳昭軍指出,未成年少女要不要進行人工流產應自己決定,外界應尊重當事人意願,法定代理人等意見不能違背當事人意願,若雙方意見衝突須經調和或思考機制加以整合。
 
參與會議的婦產科醫學會理事長黃閔照說,站在尊重女性自主權及消除女性不平等條約,支持取消已婚女性人工流產須取得配偶同意的規定,因就生產事故給付案件數觀察,每年約有二十多名婦女因懷孕死亡或出現併發症,若懷孕婦女無法依自己身體狀況選擇是否人工流產,對母親或胎兒不見得是好事。
 
黃閔照說,已婚婦女人工流產要不要配偶同意,社會爭議仍非常大,但近年來兩性平權風氣逐漸開放,民眾態度逐漸轉變為尊重女權,可是將來草案預告後,還是應從生育風險、家庭教育等方面,尋求社會共識。
 
此外,原法條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的遺傳性、傳染性或精神疾病者,以及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患有礙優生的遺傳性疾病者可進行人工流產。黃閔照說,目前遺傳性、傳染性或精神疾病等經治療可以控制病情,這規範將回歸醫學判斷並予以取消,而第五款強制性交字眼也將修正為性侵害。
 
吳昭軍說,待彙整理好與會專家意見,將相關修正法條寫的更清楚後,預計修法草案最快明年一月正式對外預告,收集各界意見後作為往後修法定案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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