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動產售後回租 處分收益須分期認列

2013/05/15 17:59

好房News地方中心/台北報導

為落實銀行業穩健經營,金管會發布銀行業出售不動產會計處理及資本計提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關於出售獲利認列的部分,若租期明確者,得於租賃期間分年認列;租期不明確者,應至少分10年認列,另外,於租期屆滿前,計算資本適足比率時,售後租回已認列的利益不得計入資本。
 
 
金管會於近日發布銀行不動產售後租回的會計處理及資本適足比率計算的規定,銀行出售不動產並同時租回,該出售利益應遞延分期認列,且於租期屆滿前,計算資本適足比率時,已認列的出售利益不得列計為資本。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指出,國際會計準則(IFRSs)實施後,符合一定條件的不動產售後租回的出售利益雖得立即認列,惟金管會考量銀行以永續經營為基礎,對於仍有自用需求的不動產, 處分允宜審慎,處分利益的認列亦宜穩健,參酌IFRSs實施前的我國財務會計準則,規定銀行不動產售後租回之出售利益應遞延認列。
 
其中,租期明確者,得於租賃期間分年認列;租期不明確者,應至少分10年認列。另於租期屆滿前,計算資本適足比率時,售後租回已認列的利益不得計入資本。邱淑貞表示,除上述規範外,金管會並希望銀行對於不動產售後租回的利益,能基於永續及穩健經營的營運策略,審慎運用。


所有新聞 / 政策 / 不動產


王郁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