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遷移行舍 仍有限制

2014/07/03 11:20

記者韓化宇、邱金蘭/台北報導

為避免銀行變相成為「包租公」,金管會在放寬銀行持有不動產限制後,也要求銀行在投資自用不動產後「短期內」(約一、二年內)遷移或裁撤者,仍受自用比率須達50%限制。

金管會對於銀行遷移行舍仍有限制。圖為新店區的銀行街,銀行群聚照。(好房資料中心)

為因應實體通路需求的減少,並增加銀行閒置資產運用彈性,金管會前天(1日)發函鬆綁銀行持有不動產限制,銀行因行舍遷址、裁撤,或參與都更等三大類情況,在未處分前,可以不受自用須達50%限制。

銀行業昨(2)日表示,金管會這項函令,等於從寬認定銀行持有不動產規定,對銀行來說,在資產處分前,運用將更有彈性,包括可以增加出租樓層等,不必再像過去只能在50%以內出租,也可增加銀行運用閒置資產的收入。

以金控總部大樓搬遷為例,舊大樓在未處分前,多數無法自用的樓層就可以出租,換言之,以前出租不能超過一半,以後就可以超過。

金管會這項新規定,等於讓銀行手中閒置的不動產,可以透過出租來增加收益。

不過,金管會也擔心銀行在限制放寬後,短期內以購買行舍等自用為名,先投資一筆不動產,短期內再遷移或裁撤,以適用放寬後的規定,再將大部分樓層拿出出租賺錢,做「包租公」。

因此,金管會在放寬限制的同時,也規定,銀行投資自用不動產後「短期內」遷移或裁撤者,仍應受自用比率須達50%限制。至於「短期內」是多久?官員說,依銀行第75條相關規定及解釋來看,應該是一、二年。銀行遷移行舍成本不小,理論上不太可能藉此規定放寬去當「包租公」,但為防範此現象,還是明文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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