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上「無須審閱」四個字 跟住商不動產買到違建屋 賠近百萬
好房網News記者張傑 / 綜合報導
購屋合約陷阱多,最近一位首次購屋的消費者因為沒有注意斡旋書上被標注「無須審閱」等字樣而吃了大虧。專家建議審閱契約時對特別標注的文字要多留神,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
台中市太平區一位張姓消費者2016年透過住商不動產看上一幢3 樓透天厝,結果房子沒買成還打了3 年官司,連同定金及官司費已經損失上百萬元,且至今還是無殼蝸牛。
購屋合約陷阱多,稍不留意就吃大虧了。(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好房資料中心)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30多歲的張小姐平時和老公靠打零工維生,二人育有二名就讀小學和幼稚園的兒子,10年來辛辛苦苦攢下了80萬元,加上父親金援,想要結束漫長的租屋生涯,一圓三代同堂的大夢。
2016年,夫妻兩人透過住商不動產樹孝店看上了一間位於台中市太平區樹德一街30年屋齡,開價1200萬元的老舊透天物件,由於該物件全棟翻新,看起來跟新的沒有兩樣,加上仲介經紀人不斷聳恿,當天張小姐一時衝動就拿出5 萬元下斡。
根據報導,隔天住商經紀人來電說屋主同意買賣,要張小姐前往簽約。由於張小姐是第一次購屋,沒有仔細查看權狀內容,對方要她簽哪就簽哪,簽完約後她依經紀人指示匯入75萬元履約金。根據報導,張小姐簽約後才拿到屋況說明書,此時她與家人才知道這棟老舊透天的3樓整層都是違建。
張小姐向記者表示,她是第一次買房子,簽約過程中經紀人沒有告訴她三樓是違建,也沒有主動告知合約有審閱期,甚至在斡旋書上早已填寫「無須審閱」等字樣這件事她也不知道,後來也才知道經紀人在成交後才告知她服務費收取標準這件事也不合理。張小姐想與賣方解除合約,但是吃了閉門羹,一狀告上法庭,主張合約不成立,仲介有服務瑕庛,應返還其履約金。
不過住商不動產經紀人受訪時說,簽約前確定有告知違建相關事實,而且屋況說明書、買賣合約都是張小姐親自簽名的,不理解買方為何反悔。
這個官司打了3年後,法院判買方一審敗訴,張小姐心有未甘,已經提請上訴。台中市府消保官康馨壬接受採訪時指出,該案例買方簽約後反悔,是應該付違約金賠償賣方,賠償沒有固定比例,買方可與對方多溝通,請求酌減金額。他也提醒消費者,若是覺得簽約當時的氛圍與環境無法想清楚,應立即離開現場,以免隨經紀人的銷售話術起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