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重購退稅優惠想瘋了?他「這樣買賣屋」被國稅局打槍

2026/07/03 17:46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不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都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前提,且須符合三大要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必須在二年內。二、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三、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南區國稅局說明,個人先後購入不同的房地產,應留意重購退稅適用要件,若將後購的房地先行出售,而保留先購的房地,此種「買新賣新」的型態,與所得稅法為保障居住需求,減輕其換屋負擔,避免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重購新自住房地能力,給予自住換屋族的租稅優惠之立法目的不符,不適用重購退稅規定。
 
個人先後購入不同的房地產,應留意重購退稅適用要件,若將後購的房地先行出售,而保留先購的房地,此種「買新賣新」的型態,不適用重購退稅規定。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君於112年6月登記取得A屋,之後於113年12月購買取得B屋,再於114年4月份出售B屋,甲君先後於兩屋都設有戶籍,並主張有居住事實。甲君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自行計算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170萬元。
 
但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為持有A屋後再購買B屋、並出售B屋,其出售標的不是先購入供自住使用的A屋,出售B屋並非換屋所需,與出售「舊」房地重購「新」房地的規定不符,因此調整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為0元,並補徵稅額。
 
南區國稅局提醒,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的規定,是為了避免有重購自住房地需求的民眾,因出售舊自住房地之租稅課徵而影響其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以減輕其換屋負擔,並落實保障自住權益。民眾欲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須符合相關規定,才可適用重購退稅的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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