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公局改ETC系統 判賠遠通1.2億元
2019/02/24 10:19
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台北報導
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認為高公局超出原契約約定,把計程收費「一段式費率」改為「三段式費率」系統,導致須額外付給其他公司開發費,提告求償一億兩千多萬元。台北地院認定依契約高公局須補償費用,全數判准,可上訴。
判決指出,遠通與高公局在2007年8月22日簽訂契約,由遠通負責ETC建置、營運、維護、操作及行銷服務。
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提告高公局超出原契約約定,求償一億兩千多萬元。台北地院認定依契約高公局須補償費用。(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遠通指控,正當由「計次收費」階段進入「計程收費」時,依約採用原規格即可符合計程收費功能,但高公局卻在2012年間,開會指示其配合超出原契約工作範圍,設計開發多元系統項目,要採「優惠里程、標準費率、長途折扣費率」的「三段式費率」系統。
因應改變,遠通必須額外與三家公司簽訂系統開發等契約,共增加支付一億兩千零十五萬兩千三百七十六元。高公局稱,三段式費率屬契約的工作範圍,沒構成變更。但法院查出,依契約工作範圍章節,無法認定遠通所應建置、營運的電子收費系統包括三段式費率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