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信用卡手續費 漏報營業稅快補繳
2018/10/30 10:41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信用卡消費越來越常見,財政部國稅局昨(29)日表示,在給付交換手續費上,除非收單機構與特約商店合約中載明為代收代付,否則收單機構就要記得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漏報,必須在2019年1月15日前報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國外信用卡發卡機構取得國內收單機構轉付的交換手續費,是屬於銷售勞務的報酬。國內收單機構如果在與特約商店的合約中載明,手續費是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則需報繳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就是特約商店。
收取信用卡手續費,漏報營業稅快補繳。(圖/擷取自pixabay)
但若沒有在合約中載明,則收單機構就應該就其向特約商店收取的全部費用,以及支付給發卡銀行的交換手續費,分別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國內收單機構及特約商店給付交換手續費應依相關規定申報,如發現有疏忽致發生短漏稅捐之情事,必須在明年1月15日輔導期結束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經查獲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