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資金匯回 3情況免課稅

2019/02/01 10:23

中國時報 記者王莫昀/台北報導

鼓勵業者回台,財政部昨發布台商海外資金匯回認定原則解釋令,中區國稅局長宋秀玲強調,其最大特色是台商可主張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認定,且財政部已要求各國稅局即使業者諮詢後決定不匯回資金,也不能過度衍生、秋後算帳!

有無解釋令最大差別在,台商可以自己檢視,找出最有利方式申報,宋秀玲解釋,如台商可舉證匯回的所得,取得時間已逾核課期間,便不用課稅;反之,過去沒解釋令時,稅局在一開始多會先認定是在核課期間內,需要繳稅。

財政部。圖/王德為 

「現在台商要做的是,先翻出壓箱寶,找出各式資金佐證資料,排出時間先後,找出最有利的方式申報認定。」

財政部這項解釋令明確規範,我國居住者匯回海外資金不用課稅,所謂居住者分為兩類,一是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籍且有居所,另是沒有居所,但在台居住時間達183天以上。匯回的海外資金只要符合「非屬海外所得的資金」、「屬海外所但已課徵所得基本稅額」或「屬海外所得,未課所得基本稅額但已逾核課期限(視個而定為5年或7年)」,便可不用課稅。

宋秀玲說,只要不具所得性質,如海外資金、減資退還款項、海外借貸等都不涉及所得,便不需繳稅。反觀匯回資金含有海外所得性質,但若符合「個人取得海外所得年度,不具有台灣居住者身分」;「個人海外所得取得年度時,具居住者身,但已申報課稅」;或是「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國居住者身分,未報稅,但已逾核課稅期」三類條件,也不用繳稅。

舉例來說,黃先生匯回1億海外所得,但能舉證這項稅得是在10年前獲得,已逾核課期即就不用繳稅。只是舉證資料須符合「不可逆」、「專屬性」、「第三方證明」三大條件,宋秀玲指出,所謂不可逆,像是近日簽的借貸約,不能佐證多年前的債貸關係,專屬性則是資料須能直接判定為特定人,不是多人都可適用,最後,就是要有第三方證人或機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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