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611受災戶 一審判賠588.5萬

2016/09/01 10:59

記者曹明正、林雅惠/高雄報導

桃源區復興里4年前611豪雨造成房屋、土地被沖毀,11名受災戶認為拉庫斯溪整治工程有問題,請求國賠1500餘萬元,高雄地院審理認為農委會水保局台南分局、高巿府水利局有管理上欠缺,判賠588.5萬元,還可上訴。

611自救會長杜耀順表示,對判決結果無法接受,因受災戶3年來流離失所,心靈上傷害蠻重的,傳統技藝、文化等也跟原部落環境、作息脫節,政府沒落實88重建卻不用負起這個責任,說不過去,將會再上訴。

自救會去年有48人向屏東林管處、高雄巿桃源區公所、農委會水保局台南分局、高巿府水利局等4政府機關請求國賠3400萬元,昨天宣判時為11人請求1500餘萬元,因林管處及區公所非管理、養護單位,此部分求償均敗訴。

雄院指出,拉庫斯溪管理機關為水保局台南分局,611水災前已有大量土石沖刷,處於不安全狀態,客觀上足堪認定欠缺管理。另護岸有一段缺口,設置機關高巿府水利局也有管理疏失,兩者與災害發生或擴大具相當因果。

法官認為,損害若為純粹天災或不可抗力,人民無從請求國賠,但若有公共設施管理欠缺,時空上又有天然災害加入,進而導致損害發生或擴大,即使水保局台南分局等辯解說河川整治預算有限等,但並不能做為國家免責事由。法官最後判10名受災戶房屋損失每戶45萬元,包括有1人是2戶受損,第11人則是地損加屋損93.5萬元。至於受災戶針對居住、文化等其他人格權損失請求精神慰撫金,法官認為受災戶舉證不足,最後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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