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被訂金絆住 新鮮人租屋有秘訣

2014/08/04 17:32

好房News記者吳佩芳/整理報導

暑假結束後,新學期即將到來,此時也面臨了許多剛上大學的新鮮人找尋租屋的高峰期,然而因為不懂租屋相關事宜,常常因考慮不周而胡亂簽約,預先付了一大筆訂金事後才來後悔,遭房東沒收訂金的案例也相當常見,如果下訂了卻後悔不租,訂金該如何處置呢?
 
在外租屋常有和房東間的訂金問題,要如何自保呢?(好房資料中心)
 
據蘋果日報報導,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組長曹筱筠表示,《民法》規定若因為承租人因素導致契約不成立,房東可沒收訂金,若為房東因素導致無法出租,房客可要求加倍返還訂金,若契約不可履行的責任無法歸責於租賃雙方,此情況下,訂金應返還。也就是說,不論是租賃雙方或任何一方,使租約無法成立,《民法》皆有訂金返還的方式可依循!
 
專家建議,新鮮人先確定房屋是否適合自己需求,再確認房東為房屋所有權人,才可考慮支付訂金。若下訂,應請房東開收據並簽名,載明房屋地址、房屋保留期限,日後可將訂金轉押金或房租等,保障權益。
 
曹筱筠指出,根據《民法》第248條,支付訂金,就推定契約已成立,新鮮人勿貿然付訂金,一般來說,訂金的金額也應為月租金的10分之1或10分之3,勿超過3千元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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