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苦清潔隊「人力不足」竟遭懲 新北環保局接連敗訴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2015年3月新北市環保局清潔隊工會開記者會發聲人力不足,6月間有媒體報導「廚餘當垃圾倒!直擊清潔隊員帶頭違規」,擔任理事的黃柏登被動受訪,陳述「有不得已的苦衷,如果沒有這麼做,我們作業時間都會拖長...里長就會投訴了」。環保局以「主導策劃媒體製播有損本局形象報導,無故製造事端影響本局聲譽」為由,將黃記1大過、記過2次,扣發他2016年1月清潔獎金6000元。黃提確認懲戒處分無效訴訟,新北市環保局二連敗。
新北市環保局懲處工會理事黃柏登1大過、記過2次,扣發他2016年1月清潔獎金6000元。黃提確認懲戒處分無效訴訟,新北市環保局二連敗。(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高等法院指出,新北地院判新北環保局2015年12月21日對黃柏登記1大過、記過2次的懲戒處分無效,也應給付黃柏登6000元本息,二審維持原審見解,駁回新北市環保局上訴。
高院指出,本案源自三重區清潔隊員吳泰旺違反規定,將廚餘直接丟進垃圾車壓縮桶的畫面遭攝影記者拍下,電視台追蹤報導,黃柏登接受採訪時表示「有不得已的苦衷,如果沒有這麼做,我們作業時間都會拖長,拖長作業時間百姓就會反應,現在怎麼還沒來、怎麼還沒來,里長就會投訴了」、「沒有1個人被當成3個人在用,這邊在做比較硬,又怒不敢言」,反應清潔隊員人力不足問題。
勞工如認為雇主懲戒處分違法或不當,得提起訴訟主張權利,才能維護勞工權益。高院認為,報導中黃柏登的陳述,並不是他「主導策劃」,也沒理由說黃「無故製造事端」,新北市環保局認為他影響聲譽而懲處,與事實不符,懲處並不合理。
被拍到違反規定的吳泰旺被記1大過懲處,黃柏登卻遭處1大過、記過2次,竟比吳還重,高等法院也認為不符比例原則,就算黃同時符合工作規則數款懲戒條款要件,也不應對一次性行為重複評價,新北環保局就黃受訪部分除以「無故製造事端」記1大過外,又以「造謠生事、散播謠言,損及同仁名譽或影響士氣」記過2次,違反禁止重複評價、一事不二罰原則,判懲處無效。
懲處既屬無效,新北環保局扣發黃6千元清潔獎金自沒根據,黃請求發放有據。本件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