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財產驚見夫有多筆土地 妻要求分213萬這原因駁回
2025/10/20 15:38
聯合報記者黃羿馨/新竹報導
新竹陳女與林男結婚21年後離婚,婚後未約定財產制度,依法屬法定財產制。陳女主張自己負債多於資產,但林男婚後土地資產逾427萬元,請求分一半約213萬6124元。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林男實際負債高於資產,無剩餘財產可分,判陳女敗訴。
判決書指出,陳女與林男於2000年結婚,雙方於2021年調解離婚,並約定以同年7月28日為財產分配基準日。陳女主張,她於基準日資產約29萬元、負債約49萬元,無剩餘財產可分配。
陳女指出,林男名下有多筆土地與房產應列入婚後財產分配,包括新竹市唐高段數筆土地及中雅段房地,並懷疑林男在2020年婚前解約50萬元定存,是為減少可分財產、規避分配。
法官調查,林男名下雖有土地與房產,但查明為親屬借名登記,唐高段多筆土地屬林男舅舅為避債暫掛名,另有中雅段房地則為林男母親借款擔保登記,兩筆皆有書面協議與地籍異動紀錄證明非林男所有,因此不計入婚後財產。
至於陳女指控林男曾在2020年解約50萬元定存,是故意減少財產、規避分配。依民法規定,若要認定惡意減少財產,必須證明對方主觀上有刻意逃避分配的意圖,但陳女未提出任何證據,無法採信。此外,林男名下第一銀行帳戶餘額12萬餘元,經林男妹妹具結說明是她借名使用、資金來自撫卹金與獎金,非林男財產。
新竹地院最後計算,林男資產約53萬元、負債約62萬元,債務明顯高於財產,沒有可分的剩餘財產。法官認為,陳女請求分配213萬6124元欠缺依據,判陳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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