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免營業稅貨物 須開發票

2018/09/11 14:04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即使是同一批貨物,購進與銷售在稅法上,分屬兩個獨立的行為。因此,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時,需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進貨時也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

由於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未開立或未取得發票,最高可裁處高達100萬元罰鍰,近期就有業者遭到處罰,中區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此種情況。

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時,需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圖為示意圖。(好房資料中心)

官員舉例說,乙公司在2017年3月,向甲公司購進免徵營業稅的肥料,金額計2,300萬元,但未向甲公司取得進項憑證;同月,乙公司將該批貨物銷售給丙公司,銷售額合計3,000萬元,也未開統一發票。此案件被發現後,乙公司遭以每一行為最重的100萬元的罰款,一來一往共重罰200萬元。

官員說,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務必了解購進貨物與銷售貨物,是各自獨立的行為,應分別取得進項憑證及開立統一發票;且違反的處罰,不因是同一批貨物就認定是一個行為只罰一次,而是以兩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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